城右市的张先生向城色快报反映:“我是大学路小区的居民,小区的月停车合同明天就到期了,物业公司不允许我续签,他们说我要交房产费才可以续签,我觉得不合理,我觉得我们不应该一起做。”张告诉记者,我的月停车合同即将到期。然而,有一些理由不支付房产费用。物业管理服务不好。走廊的灯不是常亮的,走廊里的垃圾也没有按时清理。我从来没见过有人打扫卫生。但未缴纳物业费不应成为无法续缴停车管理费的理由。照片显示,涉事小区业主签署停车合同。记者来到大雪路社区。该社区是一个较旧的社区,路边停车位位于第一来吧,先到先得。因此,该地区的停车位极其有限。无标志的停车场也停满了。老大奎片区(由老浙大、大学路、奎祥三个社区组成)在解放路和建国中路设有入口,大大减少了社区内的停车问题。据张先生介绍,当地停车位的月费为80元/月。每年一次去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。距离到期还有两天,今年物业却拒绝续签。志翔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志翔物业负责三个小区的物业管理。社区有停车规定,首条规定指出,老大奎聚居综合地产片区将积极配合相关社区的活动,为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提供服务。我,并行使管理权。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名为《小营街道老年住宅区房产综合停车协议》的文件。文件最后一页盖有四个印章:小营街道大学路社区、小营街道老泽达社区、小营街道奎贤社区、老大带物业服务中心。封存日期为2023年6月5日。据物业经理出示的停车合同负责人介绍,该协议经业主大会讨论、批准并公示,广告期间无居民提出异议。不过,张先生表示,他并不知道有这条法规的存在,也从未听说过业主大会。工作人员收到张先生的反馈后,多次联系他。他提出的有关走廊卫生的信息并不真实。设施每天清洁一次。该设施的停车规则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?居民是否苏违反规定?北京天澜律师事务所(杭州)张湘湘律师:在法律实践中,当地社区的“管理协议”、“停车协议”等文件的性质类似于业主共同决定、自我管理的规则。本案中,合同是由社区单方面起草并盖章的。如果法规的制定没有经过业主集体决策的法律程序(如业主大会表决),没有得到业主的明确同意或事后批准,那么从定义上来说,社区的行为就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愿。另一方面,如果该协议经过了法律程序,则可以认为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。居民(业主)是否受这些条款约束?首先,颁布程序是否合法?这是确定条约有效性的基础。如果圣约经上述法定业主大会表决程序通过并实施后,对全体业主产生法律约束力。如果社区不经过上述法律程序而单方面起草并签署合同,该合同将存在严重的程序缺陷,原则上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。第二,要看内容是否合法合理?条约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条约对权利的限制或义务的设定(特别是关税)必须公平合理、具有合法目的(保持停车整洁、抵消行政成本等),关税标准必须总体反映服务价值,不得构成滥用权利或变相牟利。三、业主知晓合同的存在,持续使用车位并长期并提供相关管理服务(车辆准入、管理规则、停车场保洁等),司法实践可以认定车主以行为默示接受了管理规则,在车主与管理人之间事实上建立了服务的契约关系。城市快报记者 程实互动·王海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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